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
2024-03-22 12:32:4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樊芳 | 作者: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熊厚)3月19日,湘潭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、童某军、段某斯、贺某炎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。本次庭审由县法院副院长罗吉湘担任审判长,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彭继清、检察官朱文华等人出庭支持公诉,另邀请了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参审,旁听群众20余人。

公诉机关指控,2022年4月,刘某、童某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,在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和处理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,擅自将湘潭市岳塘区某街道一处山林用做固体废物倾倒点,并先后多次接受朱某波、段某斯、贺某炎从长沙垃圾中转站拖运的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等混合物,其中有生活垃圾总量达7000余吨,二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。刘某、童某还采用铲车平整、铺盖渣土、塑料膜掩埋等方式逃避执法部门监管。

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,刘某、童某军、段某斯、贺某炎、朱某波、黄某燕等人分工负责,采取车队凌晨作业、前车探路、卡点放哨等方式逃避城管和环保部门检查,从长沙莫某的黑石铺垃圾中转站、王某程等人的新开铺垃圾中转站等转运固体废物至刘某、童某军的非法倾倒点。段某斯、贺某炎、朱某波、黄某燕等人组织转运至刘某、童某军非法倾倒点的垃圾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。经专家评估、论证,在湘潭市岳塘区某村组倾倒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10万元,生态修复费用达173万元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刘某、童某军、段某斯、贺某炎违反国家规定,倾倒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,其中被告人刘某属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庭审依法按照法庭调查、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进行,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,因案件影响较大,本案将择期宣判。

责编:樊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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